1. 国外摄影作品
史蒂芬·肖尔:不寻常之地
史蒂芬·肖尔斯于1982年出版的《不寻常之地》影响了一代摄影师。在第一批将色彩超越广告和时尚摄影领域的艺术家中,Shores在美国本土景观上的大幅面色彩作品是过去30年来成为重要摄影传统的根源。不寻常之地:完整的作品是这一里程碑系列的最终收藏。
2. 国外摄影作品版权
摄影作品版权的归属
让摄影作品进人图片市场,不仅可以体现摄影作品的社会价值,而且可以通过市场使摄影师的创作获得收益。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拥有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对于摄影师而言,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并通过许可他人使用获得报酬,都必须以自己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即版权,词异义同)为前提。摄影作品版权的归属问题对于摄影师十分重要,如果把并不拥有版权的摄影作品销售到图片市场上去,不仅赢得不了任何收益,还有可能引起一些纠纷。许多摄影师都会问:"我拍摄的作品难道版权不属于我吗芦。要知道,判断摄影图片版权归属的最终依据是相关的著作权法律。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谁是法律意义上的作者呢?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三种情况:(1)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2)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3)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不管摄影作品的作者是公民,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确认一幅摄影作品的版权归属,首先要看这幅作品是在怎样的状态下产生的。创作形式的不同,著作权的归属也不相同。一般而言,一幅摄影作品的产生有下列五种形式:1、自主创作;2、合作创作;3、委托创作;4、职务作品;5、法人作品。
1、自主创作的作品
对于自主创作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也就是说对于摄影作品而言,如果是摄影师在其自主状态下拍摄的,只要该作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律又没有另外的规定,那么无论作品是否发表,摄影师对作品都拥有版权,这种权利就包括上面讲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自由摄影师外出采风拍摄的作品即属此类。
2、合作创作的作品
对于合作创作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在文学创作中,有合作的情况,在摄影中同样也有合作的作品,特别是一些创意性质的艺术作品,从构思到布景、再到拍摄,有时需要两个人、甚至两个人以上共同合作完成,这类作品的著作权就应该归合作作者共同拥有。比如两个摄影师通过共同努力在摄影室中完成了一幅精彩的摄影作品,这时决定作品是否发表,应该由两个人 共同决定,作品在发表时,应该署两个人的名字,使用作品所获得的报酬也应该由两个人共同享有。
3. 国外摄影作品欣赏
美国摄影家理查德斯特拉1949年出生于美国洛杉矶加利福尼亚州。是20世纪70年代最有影响力的摄影师之一,他开创了彩色摄影和大画幅摄影至今都被人们广泛实践和效仿,在当时用大画幅拍摄彩色的著名摄影师还有乔斯坦菲尔德、乔尔•梅耶洛维茨(1938-),斯蒂芬•肖尔。理查德斯特拉最著名的系列“沙漠诗章”记录了环境因人为因素引起的变化,如城市扩张、旅游化、工业化、水灾、石油制造以及核试验爆炸,他的作品重在研究人与环境。
他被采访时曾说过:“我的职业生涯围绕着两个主题,政治和美学”。
4. 国外摄影作品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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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外摄影作品网站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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