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摄影师拍摄照片版权
摄影作品版权的归属
让摄影作品进人图片市场,不仅可以体现摄影作品的社会价值,而且可以通过市场使摄影师的创作获得收益。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拥有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对于摄影师而言,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并通过许可他人使用获得报酬,都必须以自己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即版权,词异义同)为前提。摄影作品版权的归属问题对于摄影师十分重要,如果把并不拥有版权的摄影作品销售到图片市场上去,不仅赢得不了任何收益,还有可能引起一些纠纷。许多摄影师都会问:"我拍摄的作品难道版权不属于我吗芦。要知道,判断摄影图片版权归属的最终依据是相关的著作权法律。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谁是法律意义上的作者呢?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三种情况:(1)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2)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3)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不管摄影作品的作者是公民,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确认一幅摄影作品的版权归属,首先要看这幅作品是在怎样的状态下产生的。创作形式的不同,著作权的归属也不相同。一般而言,一幅摄影作品的产生有下列五种形式:1、自主创作;2、合作创作;3、委托创作;4、职务作品;5、法人作品。
1、自主创作的作品
对于自主创作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也就是说对于摄影作品而言,如果是摄影师在其自主状态下拍摄的,只要该作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律又没有另外的规定,那么无论作品是否发表,摄影师对作品都拥有版权,这种权利就包括上面讲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自由摄影师外出采风拍摄的作品即属此类。
2、合作创作的作品
对于合作创作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在文学创作中,有合作的情况,在摄影中同样也有合作的作品,特别是一些创意性质的艺术作品,从构思到布景、再到拍摄,有时需要两个人、甚至两个人以上共同合作完成,这类作品的著作权就应该归合作作者共同拥有。比如两个摄影师通过共同努力在摄影室中完成了一幅精彩的摄影作品,这时决定作品是否发表,应该由两个人 共同决定,作品在发表时,应该署两个人的名字,使用作品所获得的报酬也应该由两个人共同享有。
2. 摄影师拍人像版权
p图明星会涉及版权问题。明星作为公民的一种,其实是很多情形下权利被侵犯的受害者,明星虽然是公众人物,活在镜头和公开场合,其职责是为在镜头前唱歌、演戏等,但是公开活动不代表明星的权力就能被公开侵犯,如果p明星图用做商业用途为自己获得了商业利益,就会涉及到版权问题。
3. 摄影照片的版权
有的。
自己拍的照片就像是自己的艺术作品一样,如果你是一个专业的摄影师的话,那别人用你的照片必须得经过你的同意,如果擅自使用了你的照片,那他就侵犯了你的版权了,是可以追究他的法律责任的。
如果是你顾客的话那就得经过顾客的同意了。
4. 摄影师拍照版权归谁
其中包括:为评论、说明某一问题而适当引用他人作品。但是,在引用他人作品时必须要指明所引用作品的作者及出处,同时,在引用他人作品时一定要掌握好分寸,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一般来讲,对文学作品的引用必须简短,引文仅可摘录片断,不能整段摘抄。我国文化部1984年颁发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作过较具体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1/10;引用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40行或全诗的1/4,但古诗词除外;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1/10,但专题评论和古体诗词除外。
对于摄影作品而言,由于不存在分割使用的情况,无法截取图片的某一部分进行正常使用,所以在认定摄影作品的适当引用时存在一定的争议。个人认为,在评论文章中引用他人摄影作品能否免责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摄影作品的被引用应该不是摄影作品的通常使用方式。摄影作为一门视觉艺术,具有独特的艺术表现力。
从根本意义上来说,在文章中作为插图,显然不是其通常使用方式。
比如,一位游记作家在介绍某风景名胜时,为呈现一个全方位、立体感性的认识,使用了一些风光摄影作品作为插图。
在这里,读者其实主要是通过文字来了解所介绍地的风貌,插图只是一个辅助手段,离开插图,该文章也有独立存在的价值。
在摄影评论文章中,照片也是用来更好地说明问题,也称不上通常使用方式。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摄影作品似乎可以被当做合理引用的对象。
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对某一艺术形式的通常使用方式的概念界定也会与时俱进,不断发展。
其次,对他人摄影作品的引用不得与其正常利用相冲突。与文字作品不同,摄影作品无法分割使用。摄影作品一旦出现在文章中,无论其尺寸大小,读者对画面内容都可以一目了然。
而文字作品的片段被引用后,读者还需要通过原作才能了解到全文内容,不会影响到被引文章作者的版权收入。
文字作品的这种引用不会对正常的产品销售产生影响,因此是被允许的。
而摄影作品的被引用显然与其正常利用产生了冲突,应该不是摄影师想看到的结果。
第三,还要看这种引用是否损害到摄影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在读图时代,图文并茂已经成为人们对出版物的合理期待,大量摄影作品作为插图出现在文章中。
如果把这种照片使用方式界定为适当引用,则会极大地损害到摄影师的合法利益,这种现象显然不是立法者所鼓励的。以上三个条件其实就是国际上通用的判断合理使用构成的三步检验标准,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也对此有明确表述。
由此,笔者认为,在文艺评论中引用他人摄影作品不能同时满足上述要求,不应该构成合理使用。
此外,除了适当引用,立法者还规定了对他人作品进行个人使用的合理使用方式,即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必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何种情况下对摄影作品的使用属于个人使用呢?最简单的例子,学者在其个人博客中大量使用他人的摄影作品,消费者将购买的摄影作品复制若干张悬挂于居室内都可称为个人使用,不存在侵权。
一般来说,博客使用他人作品及个人复制并不能给使用者带来直接经济利益,此类使用的主观目的往往出于个人兴趣爱好,应该属于个人使用的范畴。
但如果博主在其博客中引进商业广告,向广告主收取费用,就超出了一般博客的意义,具有盈利性质。
这种使用作品的方式就是明显的侵权行为。
5. 摄影有版权吗
照片属于著作权法上的摄影作品,其财产权利保护期为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那些老照片在59年发表,财产权利仍在保护期内。如果是在58年之前发表的,现在已经过了保护期,可以自由传播。
一般情况下,照片的著作权属于其作者(摄影者)。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其他人也可能通过转让合同取得著作权。
打水印不能改变权利的归属,反而可能是侵权署名权的行为。
6. 摄影师拥有照片的什么权
传播别人的画作侵犯了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1)发表权,就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如在摄影杂志上刊发摄影作品。
(2)署名权是指作者在作品上署上自己名字的权利,通过行使署名权表明其身份:当然作者也可署上自己的艺名或笔名,也可在一定的条件下自愿选择不署名。
(3)修改权,是指自己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如摄影师对自己拍摄的照片进行适当的剪裁。而一般认为,图片编辑对投稿图片的划痕进行修复,对色彩、亮度做微调.以及为排版需要对图片做适度的剪切.不构成对作品修改权的侵犯。
(4)保护作品完整权,就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就图片而言,未经作者授权,不得对图片进行剪切或变形处理,不得对图片中的影像进行添加或删除,也不得对图片的色彩进行改变等等。传播别人照片或许画像,侵犯了他人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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