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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海子
红海子在康定机场附近,是为数不多的贡嘎北坡观景平台。这里有草原湖泊和雪山,据说红海子名称的由来是因为晚霞照在笔架山雪峰折射到湖面,形成一片片绚丽的红色霞光,印染了整片的海子。
观景台就在路边,可以拍摄红海子的全貌。如果往湖边走,还可以拍到雪山倒影。湖边有经幡和一些玛尼堆可以作为前景。
二、斯丁措
斯丁措距离红海子不远,也是一个高原湖泊,海拔4260米,这是一片高山草甸的无人区。斯丁措被誉为“康巴高原明珠”,在这里移步亦景,美不胜收,宛若迷幻仙境。
圣湖四周美景无限,朝南可望蜀山之王贡嘎雪山,向北即见黑白山和拉雅雪山,东为连绵起伏的折多山群峰,西边就是摄影天堂新都桥。遗憾的是这里靠近康定机场,没法飞无人机拍摄。
海子旁边的高坡上有一排小白塔,非常适合当作前景。不仅增添了画面的层次感,而且作为藏文化元素的白塔也让照片多了几分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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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县西阴村新石器遗址。这是最早发掘的遗址,始于1926年,这也是中国人首次独立主持的田野考古工作。具有划时代意义。1994年进行了第二次发掘。为新石器时代仰韶庙底沟文化、西王村三期文化、庙底沟二期文化、三里桥类型文化和商代二里岗文化,庙底沟类型文化和庙底沟二期文化遗存最为丰富。
、夏县师村新石器遗址。2019至2020年,吉林大学考古学院在夏县建立了全国高校中规模最大、设施齐全的田野考古教学基地。在师村遗址共发掘2694平方米,发现了距今6000年以上的石雕蚕蛹和夯土遗存。是晋南发现的内涵最丰富的仰韶早期聚落遗址。
、东下冯遗址。位于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埝掌镇东下冯村青龙河两岸的台地上,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夏商时期二里头文化东下冯类型的典型遗址,总面积约25万平方米。二里头时期城墙等遗迹的发现,显示出东下冯遗址具有的特殊意义。遗址内发现有灰坑、房屋、墓葬、水井、沟槽、陶窑等遗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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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问题已经不重要了,从观赏角度来说普通黑白无蕾丝边,主点不大而且稀,排列杂乱无规则。皇冠黑白一般有两-三圈蕾丝,主点排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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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相间的蛇有三种:黑白王、银环蛇、赤链(黑化个体)黑白王:玩具蛇、无毒、人工选育多年已经适应人工饲养原产地美国。银环蛇:中国南方的巨毒蛇,可以说是中国境内毒性最大的蛇之一。赤链:赤链蛇的黑化个体由于这3种蛇都是黑白相间的环纹路,很难区分,其实只要细心观察就会发现它们有很大不同。黑白王和赤链体形圆像香肠,背部脊梁的地方也是圆的看不到脊柱。银环蛇背脊很突出,体形横切面类似个三角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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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文源好点。晋文源图书是依托山西省教科院中考研究室成立的公司,每年中考前晋文源要出品四次百校联考试卷和中考适应性考试来帮助山西中考学生复习。这五套试卷含金量较高。万唯出品的中考教辅书试题研究和中考面对面对知识总结到位但练习题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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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蛇是银环蛇。银环蛇是眼镜蛇科环蛇属的一种动物。俗称过基峡、白节黑、金钱白花蛇、银甲带、银包铁等。毒性极强,为陆地第四大毒蛇。银环蛇全身体背有白环和黑环相间排列,白环较窄,尾细长,体长1000-1800mm,具前沟牙的毒蛇。
背面黑色或蓝黑色,具30-50个白色或乳黄色窄横纹;腹面污白色。头背黑褐,幼体枕背具浅色倒“V”形斑。背脊较高,横截面呈三角形,尾末端较尖。头椭圆形,与颈区分较不明显,关背具典型的9枚大鳞片,无颊鳞,背正中一行脊鳞扩大呈六角形;尾下鳞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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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很厉害,只能去欺负小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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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2018年7月10日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机构等组织和机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第五条 在市城区和县(市、区)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市城区禁止燃放区域包括盐湖区东城办事处、西城办事处、南城办事处、北城办事处、中城办事处、姚孟办事处、大渠办事处、安邑办事处所辖行政区域和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县(市、区)城区禁止燃放区域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六条 在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以外的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国家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敬(养)老院、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教学区;
(六)城市主次干道、高架路、立交桥及地下空间;
(七)风景名胜区和山林、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八)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需要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区域。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教育。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九条 在禁止燃放区域内从事婚丧喜庆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顾客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等相关服务。
第十条 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本规定,并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对于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区域内承办宴席、庆典服务的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并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三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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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士们,在黑白是非间。拚斗撕杀我们终于胜利✌啦!现在船已经停泊靠岸啦,我们现在一起下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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