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摄影行规
通常来说,影楼摄影师的底薪一般都在5000元左右。而影楼摄影师的提成应根据营业额的15%左右来进行相应的提成。这就是这个行业的一般性行规。
2. 摄影的规矩
在接待工作中,拍照是一项非常常见的活动形式。一次较为正式的会面,宾主双方往往需要合影留念。通过合影,双方进一步加深了感情,能够更好地记住对方,也为双方的交往留下了正式的凭据和美好的回忆。在正规的接待活动中,无论是接待单位,还是被接待的来访人员,无一不对合影相当重视。正是因为合影在接待双方的交往中能够起到“催化剂”的作用,可以巩固宾主双方的友谊,所以接待人员要重视拍照礼仪,讲究拍照礼仪。 尽管在人们的普遍认识中,拍照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但拍照事实上是有很多讲究和忌讳的。对于接待人员来说,要处理好合影的问题,通常要求关注下述4个重点问题: 一、合影准备 既然合影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那么正式进行之前,具体负责操办此事的接待人员就应该进行认真的准备,千万不可掉以轻心。在进行准备工作时,必须特别注意以下4个方面的细节: (一)主随客便 所谓主随客便,是指在合影之前,接待人员所在的主办方应该先征求来宾的意见,只有在来宾们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够进行拍照。如果是正式的会晤或会议合影,最好在请柬上就注明有拍照等事宜,以便来宾提前做好着装等准备。如果来宾不愿照相,可以好言劝说,热情邀请;但如果来宾由于种种原因而坚持不照的话,合乎礼仪的做法是以来宾的意见为主,切勿强人所难。例如有些外国人士出于宗教方面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往往忌讳拍照,因而他们对合影多会有抵触情绪,接待人员应该尊重外宾所属国的文化和习俗。 (二)布置场所 在拍照活动中,合影场所的选择和布置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它能够反映出主办方对此次活动的重视程度。如果合影场所十分随便或是简陋,则会相应地降低会晤或会议的档次。应该说,越是正式的合影,就越应该先期选择好场地,并进行认真的布置。临时凑合,往往欠妥。 1.选择好合适的场所。在场所选择方面,又分为室内和室外两种情况。在室内照相时,要注意场地的大小和光线的明暗等问题。在室外照相时,则要重点考虑天气和位次等问题。特别要注意的是,若是大风天、阴天或是十分寒冷、炎热的天气,不宜在室外进行拍照。如果因为拿不准天气的情况而事先不好做决定时,最佳方法是提前做好两手准备,到时再根据现场情况临时决定,以防手忙脚乱。 2.考虑到背景的布置。比如是否要挂横幅、横幅上如何书写、横幅讲究与否都是事先就应该安排好的问题。同时,如果合影人数较多,还要考虑来宾在拍照时所用座椅的摆放问题。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去租借专门用于合影的背景站架。 (三)备好器材 拍照时所需要使用的一切器材,如照相机、闪光灯、三角架、胶卷以及根据合影规模而选择的相应的镜头等等,均应提前备好、备足,防止在合影时发现短缺,令人措手不及以致影响到合影的效果。在正规的拍照活动中,最好请专业的摄影师,使用专业的摄影器材进行拍摄,因为这样才能保证拍照效果的到位。同时在拍照活动中,相同的场景最好也多拍几张,以防万一,更不能拿着“傻瓜机”进行拍照。 (四)确定时间 正规的合影,在必要时要向所有参加者通报具体的时间,使大家有所准备。此外,还应要求大家遵守时间、准时到场。同时,在拍照活动中,要抓紧时间,讲究效率。用最快的速度组织参与拍照的人员排好位次,开始拍照。拍照活动最忌讳的就是无人组织或者是组织不力,以至大家拖拖拉拉,把拍照当成了聊天叙旧和自由活动。这样,不但耽误大家的时间,而且还会显得主办方组织能力欠缺,使接待人员在专业水准的表现上“丢分”。 二、合影排位 合影时,有时需要排定具体位次,有时则不必。但是在正式场合所拍摄的合影,一般应当进行排位。在非正式场合所拍摄的合影,则既可以排列位次,也可以不排列位次。 如果有必要排列合影参加者的具体位次时,应首先考虑到是否方便拍摄。与此同时,还应注意以下7点:场地的大小;人数的多少;背景的陈设;光线的强弱;合影参加者具体的身份,高矮和胖瘦;方便与否。 在一般情况下,正式合影的总人数宜少不宜多。在合影时,所有的参与者一般均应站立。在必要之时,可以安排前排人员就座,后排人员则可在其身后呈梯级状站立。但是,通常不宜要求合影的参加者以蹲姿参与拍摄。另外,如有必要,可以先期在合影现场摆设便于辨认的名签,以便参加者准确无误地各就各位。 在安排合影的具体排位问题时,关键是要知道内外有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了解国内合影的排位习惯 国内合影时的排位,一般讲究“居前为上”、“居中为上”和“以左为上”。具体来看,它又有“人数为单” 与“人数为双” 的分别。在合影时,国内的习惯做法通常是主方人员居右,客方人员居左,即“以左为尊”。 (二)坚持涉外合影的排位惯例 在涉外场合合影时,应遵守国际惯例,讲究“以右为尊”,即宜令主人居中,主宾居右,其他双方人员分主左宾右依次排开。简而言之,就是讲究“以右为上” 。 三、拍照表现 在正规场合拍照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因此各方人士都要认真对待。具体到个人表现时,主要讲究的是着装正规、仪表整洁和表情自然这3方面。 (一)着装正规 在拍照场合中,合影的参与人员的着装要求是正统、端庄、规范。一般说来,参与人员在拍照场合最为标准的着装,主要是深色的西装、套裙或制服。具体而言,男性的着装应做到正规、干净、文明、整洁,而女性的着装则应力求达到高雅、庄重、严肃。通常,男性可以穿上下同色、同质的毛料中山装、西装或民族服装。女性则可以穿各式套装或者长裙等等,要努力从服装上显示出自己的修养和气度。在正规拍摄场合,一般来说,都不宜穿着夹克衫、牛仔裤等便装,更不能穿着短裤或背心。同时,要注意鞋袜的搭配,不要在裤脚露出衬裤,或者是深色的鞋裤中有一截浅色袜子,更不要出现“三截腿”的情况。从总体上说,女性要根据“TPO”原则和自己的特点来选择服饰,使服装与时间、地点、环境相匹配,要懂得“扬长避短”,不要把自己打扮成“花蝴蝶”而以遭侧目。男性则要特别讲究“三色原则”,以防自己的服装出现三种以上的颜色而显得杂乱无章。 (二)仪表整洁 仪表整洁是每一个人在社交场合中的首要礼仪要求,在拍照场合就更应该如此。因为照片成型后就无法再改,所以在参与拍照活动时,个人仪表通常都会备受关注。作为第一印象,仪表将影响到他人对自己的整体评价。因而参与合影人员应该依照规范并且参照个人条件。对仪表进行必要的修饰,扬其长,避其短,设计和塑造出美好的个人形象,令人赏心悦目。具体而言,要做到仪容美,就要注意干净整洁、略加修饰。所谓干净整洁,是指要注意个人卫生,其日常仪容必须做到无异物、无异味。所谓略加修饰,则是指对个人仪容的修整和装饰,如理发,修剪鼻毛、耳毛、指甲等。尤其要注意的是,通常来说,人们讲究“上看头、下看脚”,所以参与合影的人员应特别注意发型的选择和设计。此外,女士应该适当地进行化妆,但切记一定是“清水芙蓉”,淡妆示人。 (三)表情自然 对于参加拍照的人员来说,在拍照活动中,不论是神态表情过度夸张,还是过于沉重,或者根本没有任何神态表情,都是不应该的。拍照时的基本表情应当和蔼、亲切、友善。所谓表情和蔼,是指其在拍照场合中要努力使人感觉易于接近。而所谓表情亲切、友善,则是指表情要放松,要自然,能够令人感到与人为善,一见如故,没有距离,平易近人。若态度冷漠、沉重、呆板、做作甚至怀疑、敌视,是绝对不会令人感到亲切的。总体而言,在拍照过程中,大家要有友好的眼神、真诚的笑容以及自然的表情。 (四)举止有礼 在拍照时,还要注意行为举止必须彬彬有礼,特别讲究“站有站相、坐有坐相”。比如,手不能随意插在裤袋里。无论天气怎样炎热,都不能当众解开纽扣或脱下衣服。不要在排列队伍中标新立异,与众不同,还要注意不要遮挡了别人的镜头。同时,如果不是患有眼疾,一般情况下不应该戴着墨镜照相。 四、拍照忌讳 在拍照活动中,对于接待人员而言,除了注意上述的礼仪要求之外,还要特别注意防止犯忌。 (一)提供照片 合影之后,主办方应主动向参与合影的各方人士提供照片,并保证人手一张。不能“虎头蛇尾”,更不能“有头无尾”。那样会让合影的各方人士产生自己是“道具”之感,是很不礼貌的。 (二)忌讳他用 接待人员切记,公务合影照片,只宜作为资料或纪念。一般不宜用于对外活动,更不能在没有征求拍照参与者同意的情况下就随便发表。
3. 摄影行业规范标准
佳能签约摄影师需要的条件如下:
1.长期从事与摄影、摄像相关的业务活动,职业不限。
2.需要有较高摄影水平,了解新闻规范,确保供稿图文真实、准确、合法和具有传播价值,不弄虚作假,曾发表过较多新闻作品者优先。
3.能熟练掌握和使用视频拍摄设备,能够独立开展拍摄与制作工作,具有视频行业工作经验者优先。
4. 摄影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行政执法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执法错案纠正和过错责任追究、行政执法统计等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完善网上行政执法办案及信息共享查询系统。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与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共享机制,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守法信用记录。
第七条 行政执法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八条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行确认公告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上岗执法。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开除处分的;
(三)在行政执法行为中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将受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组织或者个人。
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和委托的事项向社会公告。委托机关应当对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执法并明确牵头单位。
联合执法应当明确参与各方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参与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协作配合,加强信息共享。
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书面请求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协助:
(一)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不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
(二)不能通过自行调查取得所需资料的;
(三)所需要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取得的;
(四)需要请求行政执法协助的其他情形。
实施行政执法协助的,由请求机关向协助机关发出《行政执法协助函》。发生或者遇到突发事件或者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的,可以口头告知需要协助的事项和要求,在紧急情况消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补办《行政执法协助函》。
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行政执法管辖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机关处理。
第三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向社会及时公示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监督方式等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依法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或者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及时将音像记录信息移交存储并封存完好。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并对设备进行统一存放、分类管理、定期维护。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调本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检查活动,避免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和公布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合理确定行政检查的事项、方式、对象、时间等。对投诉举报较多、列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记录等情况的,可以增加行政检查次数。法律、法规规定日常巡查的除外。
第二十条 行政检查结束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行政检查的结果当场告知被检查人。被检查人对行政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行政执法机关申请复核。
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领域的行政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执法条款进行梳理,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执法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制定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本系统全省统一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并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国家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参照省级或者国家有关部门的文书格式制定本机关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将办理完毕的行政执法事项的调查记录、证据、文书和审核签批等材料以及记录行政执法过程的音像资料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妥善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申请、投诉、举报启动。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人书写确有困难或者情况紧急的,可以口头申请,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当场如实记录,经申请人确认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或者书面通知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调查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对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工作场所、经营场所等进行现场勘验、检查;
(四)勘验检查时,对现场测量、拍照、录音、录像,抽取样品,询问在场人;
(五)自行或者委托法定的鉴定、检验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鉴定、检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调查措施。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执行强制措施时不得少于二人。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案件确需勘查现场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当事人的邻居、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有关人员到场见证。勘查结果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勘查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中说明情况,但不影响勘查结果的效力。
调查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评估或者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行业、本部门实际,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主要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事实和证据;
(三)适用依据;
(四)决定内容;
(五)履行方式和时间;
(六)救济途径和期限;
(七)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和决定日期;
(八)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办理的依据和理由;逾期不能办理完毕的,在期满前报经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时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九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或者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或者附卷的决定书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无法直接送达的,送达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撤回、撤销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撤回、撤销或者变更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遭受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及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的监督。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符合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资格条件,并取得行政执法监督证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实施监督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行政执法主体、人员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实施情况;
(五)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情况;
(六)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报告;
(二)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询问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
(四)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
5. 摄影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 无人驾驶航空器” ) 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安全、有序、健康发展,依据《民航法》及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使用最大空机重量为 250 克以上(含 250 克) 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航空喷洒(撒) 、航空摄影、空中拍照、表演飞行等作业类和无人机驾驶员培训类的经营活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载客类和载货类经营性飞行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开展经营性飞行活动。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 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 (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颁发及监管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许可证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企业应至少拥有一架无人驾驶航空器,且以该企业名称在中国民用航空局“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信息系统” 中完成实名登记;
(三)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机构认可的培训能力(此款仅适用从事培训类经营活动) ;
(四)投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申请:
(一)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被驳回,一年内再次申请的;
(二)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后被撤销,三年内再次申请的;
(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民航行业信用管理“黑名单” 的企业;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6. 摄影行业的规定
不知道您这个问题是什么时候提出来的,现在所谓“摄影资格证书”已经没有办法考取了,因为国家已经把这个职业资格取消了。
曾经确实存在一个摄影方面的职业资格证,并且分几个等级,根据学历、从业时间等等之类的作为一个报考条件,初级、中级、高级可以根据相应的条件报考,通过考试后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这就是一个摄影资格证书。但是这个职业资格考试已经在2016年被国家取消。因为很多职业资格证并不具有实际的意义,包括摄影也是一样,这并不是一门需要经过严格考核才能上岗从业的职业。所以,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中,对319项职业资格予以取消,其中就包括摄影资格。
其实喜欢摄影,甚至做专职摄影师,真的不是一个证书就能说明问题的,这个资格证书也并不能代表这个人能有多高的摄影水平。在实践中,也没有任何机构、个人要求摄影人员出具所谓摄影资格证。
所以,大家要理性看待资格证书这件事,要看淡所谓“认证”的光环,这些都是虚无缥缈的东西。如果热爱摄影,就认真学习,积极实践,多拍作品,提高作品质量,这就已经足以,大家对摄影师的“认可度”是通过作品得出来的,并不是通过资格证书。
7. 摄影行业相关法律
第三十条 摄影、摄像、冲印、光盘刻录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消费者的胶卷、底片、磁带、存储卡及其存储的数据资料,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服务后,将相关底片、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并不得另行收费。未经消费者书面授权,经营者不得使用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消费者的照片或者其他影像资料。
8. 摄影师行为规范
目前抖音摄影师认证通道实行申请制,在您提交有效申请信息后,如果审核通过,抖音将自动为您添加认证标识,具体要求如下:
1 图虫内摄影师申请认证标准图虫粉丝数 ≥ 1000图虫原创作品数量 ≥ 10摄影师在图虫收获点赞数 ≥ 5002 图虫外摄影师申请认证标准除直播平台外,单平台粉丝数 ≥ 50 万在图虫原创作品数 ≥ 10作品质量需符合抖音要求,且不存在搬运、低俗内容
9. 摄影规范
被道路的电子眼拍到认为未系安全带的,要看你是不是属于以下情形:
1、佩戴不规范,如果你直接从腋下系上,未按照标准佩戴的,这仍属于未按规定系安全带。
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违法行为,罚款200元不扣分;但如果司机在城市快速路或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不仅要罚款200元,还要扣2分。
2、司机佩戴安全带,但是副驾驶没有系。
最新规定,如果司机在乘坐人员(这里先把乘坐人员理解为副驾驶上的乘客)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开车,也会被罚款200元。
3、后排乘客不系安全带(部分地区)
很多人都不知道,甚至连很多老司机都不知道,其实,坐后排也是需要系安全带的,不然,一旦被查到,交警叔叔也是会开罚单的。
查看更多关于【视觉】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