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尼系数是国际上用来综合考察居民内部收入分配差异状况的一个重要分析指标,由意大利经济学家于1922年提出。其经济含义是:在全部居民收入中,用于进行不平均分配的那部分收入占总收入的百分比。基尼系数最大为“1”,最小等于“0”。前者表示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绝对不平均,即100%的收入被一个单位的人全部占有了;而后者则表示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绝对平均,即人与人之间收入完全平等,没有任何差异。但这两种情况只是在理论上的绝对化形式,在实际生活中一般不会出现。因此,基尼系数的实际数值只能介于0~1之间。
目前,国际上用来分析和反映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方法和指标很多。基尼系数由于给出了反映居民之间贫富差异程度的数量界线,可以较客观、直观地反映和监测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预报、预警和防止居民之间出现贫富两极分化,因此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和普遍采用。按照国际惯例,基尼系数在0.2以下,表示居民之间收入分配“高度平均”,0.2~0.3之间表示“相对平均”,在0.3~0.4之间为“比较合理”,同时,国际上通常把0.4作为收入分配贫富差距的“警戒线”,认为0.4~0.6为“差距偏大”,0.6以上为“高度不平均”。
二、我国目前基尼系数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增长的同时,贫富差距逐步拉大,综合各类居民收入来看,基尼系数越过警戒线已是不争的事实。我国基尼系数已跨过0.4,达到了0.46。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经突破了合理的限度,总人口中20%的最低收入人口占收入的份额仅为4.7%,而总人口中20%的最高收入人口占总收入的份额高达50%。突出表现在收入份额差距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拉东中西部地区居民收入差距过大、高低收入群体差距悬殊等方面。
三、我国基尼系数变动中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层面的分析
在基尼系数的变动中,与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密切相关的税收无疑是一个十分值得关注的重要层面。但是,从总体上看,现阶段我国税收在调节社会公平的再分配功能上存在着弱化和缺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税制结构不合理限制了税收公平调节功能的发挥,并存在强化收入不均等的趋向。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宏观税负、税制结构、税种设置和各税种的税基、税率调整来实现的。税制结构简言之,就是税种的布局问题。不同的税制结构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以及收入公平的实现有很大差异。以所得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其基本特征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和主要税收收入来源,所得税收入一般占税收总收入的60%以上,流转税收入一般不超过总收入的20%,此税制结构有利于体现税收的社会公平,对调节收入分配具有良好的效果。我国目前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在充分发挥收入功能,保障税收大幅度增长的同时,由于其适用比例税率,在收入分配的调节上具有累退性,且流转税易转嫁,其比重越大,收入分配的差距就越大。
(二)税收调节体系不健全,各税种之间缺乏整合力,影响了税收公平调节功能的发挥
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不能仅靠个人所得税,必须建立一个调节收入分配的税收政策体系。
(三)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不规范,制约了税收公平调节功能的发挥
个人所得税与其他调节收入分配的税种相比,是调节收入分配能力最强的税种,在实现收入公平分配职能方面发挥着其他税种难以替代的作用。
四、面对基尼系数现状,税收调节的政策选择
(一)改变现行税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制度缺陷,完善税收调节体系,使税收调节分配的功能在居民收入、存量财产、投资收益等各个环节得到有效发挥
针对我国税收调节存在单一、缺失、弱化的状况,建立多税种,立体式、全过程的税收调节体系。要完善税收政策,逐步建立一个综合协调配合,覆盖居民收入运行全过程,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以财产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两翼,以其他税种为补充的收入分配税收调控体系。
(二)运用综合调控手段,加强对高收入阶层的税收调控
一是加快个人所得税改革,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二是深化消费税制改革。充分发挥消费税商品课税再分配功能,对必需品适用低税率或免税,对奢侈品适用高税率。
三是可考虑对储蓄存款利息课征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以及开征物业税、遗产税等税种。
(三)把“富民优先”作为经济发展新阶段以及解决基尼系数拉大问题的重大经济政策,对低收入者实施积极的税收扶持政策
一是完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农业的基础地位和弱质产业特性,要求政府在取消农业税之后,进一步在提高农业生产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大力发展农业产业集群、健全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具体讲要对农业生产资料采取更加优惠的增值税税率,降低生产资料价格,减轻农民负担。
二是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使民营经济得到长足发展。我国中小企业在解决社会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三是加大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支持力度,推进就业和再就业。
四是建议开征社会保障税。
(四)完善配套措施,加大对非常态高收入阶层收入的监管
目前,高收入阶层主要为企业家、影视歌星球星、垄断行业从业者、政府官员“寻租”灰色收入者、非法地下经济暴发户等。建立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机制,做好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一是要加强对垄断收入的监管。二是要积极推行存款实名制,并逐步创造条件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限制非法收入。三是对黑色收入和腐败收入、灰色收入、钻各种政策空子所得的非常态收入要采取有效手段加以打击和取缔。
当然,在解决贫富悬殊、化解基尼系数“越警”方面,税收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必须和政府其他宏观经济政策一起共同发挥作用,才能更好地解决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问题,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基尼系数
一、什么叫基尼系数?
基尼系数是国际上用来综合考察居民内部收入分配差异状况的一个重要分析指标,由意大利经济学家于1922年提出。其经济含义是:在全部居民收入中,用于进行不平均分配的那部分收入占总收入的百分比。基尼系数最大为“1”,最小等于“0”。前者表示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绝对不平均,即100%的收入被一个单位的人全部占有了;而后者则表示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绝对平均,即人与人之间收入完全平等,没有任何差异。但这两种情况只是在理论上的绝对化形式,在实际生活中一般不会出现。因此,基尼系数的实际数值只能介于0~1之间。
目前,国际上用来分析和反映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方法和指标很多。基尼系数由于给出了反映居民之间贫富差异程度的数量界线,可以较客观、直观地反映和监测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预报、预警和防止居民之间出现贫富两极分化,因此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和普遍采用。按照国际惯例,基尼系数在0.2以下,表示居民之间收入分配“高度平均”,0.2~0.3之间表示“相对平均”,在0.3~0.4之间为“比较合理”,同时,国际上通常把0.4作为收入分配贫富差距的“警戒线”,认为0.4~0.6为“差距偏大”,0.6以上为“高度不平均”。
二、我国目前基尼系数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增长的同时,贫富差距逐步拉大,综合各类居民收入来看,基尼系数越过警戒线已是不争的事实。我国基尼系数已跨过0.4,达到了0.46。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经突破了合理的限度,总人口中20%的最低收入人口占收入的份额仅为4.7%,而总人口中20%的最高收入人口占总收入的份额高达50%。突出表现在收入份额差距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拉东中西部地区居民收入差距过大、高低收入群体差距悬殊等方面。
三、我国基尼系数变动中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层面的分析
在基尼系数的变动中,与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密切相关的税收无疑是一个十分值得关注的重要层面。但是,从总体上看,现阶段我国税收在调节社会公平的再分配功能上存在着弱化和缺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税制结构不合理限制了税收公平调节功能的发挥,并存在强化收入不均等的趋向。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宏观税负、税制结构、税种设置和各税种的税基、税率调整来实现的。税制结构简言之,就是税种的布局问题。不同的税制结构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以及收入公平的实现有很大差异。以所得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其基本特征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和主要税收收入来源,所得税收入一般占税收总收入的60%以上,流转税收入一般不超过总收入的20%,此税制结构有利于体现税收的社会公平,对调节收入分配具有良好的效果。我国目前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在充分发挥收入功能,保障税收大幅度增长的同时,由于其适用比例税率,在收入分配的调节上具有累退性,且流转税易转嫁,其比重越大,收入分配的差距就越大。
(二)税收调节体系不健全,各税种之间缺乏整合力,影响了税收公平调节功能的发挥
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不能仅靠个人所得税,必须建立一个调节收入分配的税收政策体系。
(三)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不规范,制约了税收公平调节功能的发挥
个人所得税与其他调节收入分配的税种相比,是调节收入分配能力最强的税种,在实现收入公平分配职能方面发挥着其他税种难以替代的作用。
四、面对基尼系数现状,税收调节的政策选择
(一)改变现行税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制度缺陷,完善税收调节体系,使税收调节分配的功能在居民收入、存量财产、投资收益等各个环节得到有效发挥
针对我国税收调节存在单一、缺失、弱化的状况,建立多税种,立体式、全过程的税收调节体系。要完善税收政策,逐步建立一个综合协调配合,覆盖居民收入运行全过程,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以财产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两翼,以其他税种为补充的收入分配税收调控体系。
(二)运用综合调控手段,加强对高收入阶层的税收调控
一是加快个人所得税改革,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二是深化消费税制改革。充分发挥消费税商品课税再分配功能,对必需品适用低税率或免税,对奢侈品适用高税率。
三是可考虑对储蓄存款利息课征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以及开征物业税、遗产税等税种。
(三)把“富民优先”作为经济发展新阶段以及解决基尼系数拉大问题的重大经济政策,对低收入者实施积极的税收扶持政策
一是完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农业的基础地位和弱质产业特性,要求政府在取消农业税之后,进一步在提高农业生产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大力发展农业产业集群、健全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具体讲要对农业生产资料采取更加优惠的增值税税率,降低生产资料价格,减轻农民负担。
二是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使民营经济得到长足发展。我国中小企业在解决社会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三是加大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支持力度,推进就业和再就业。
四是建议开征社会保障税。
(四)完善配套措施,加大对非常态高收入阶层收入的监管
目前,高收入阶层主要为企业家、影视歌星球星、垄断行业从业者、政府官员“寻租”灰色收入者、非法地下经济暴发户等。建立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机制,做好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一是要加强对垄断收入的监管。二是要积极推行存款实名制,并逐步创造条件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限制非法收入。三是对黑色收入和腐败收入、灰色收入、钻各种政策空子所得的非常态收入要采取有效手段加以打击和取缔。
当然,在解决贫富悬殊、化解基尼系数“越警”方面,税收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必须和政府其他宏观经济政策一起共同发挥作用,才能更好地解决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问题,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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